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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P2P平台监管细则全解读p2p国家监管最新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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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年P2P平台监管细则全解读:

  一、网贷业务及机构定义

  网络借贷指个体和个体之间通过互联网平台实现直接借贷,即大众所熟知的P2P个体网贷,属于民间借贷范畴;

  网络借贷业务指以互联网为主要渠道,为借款人和出借人实现直接借贷提供信息搜集、信息公布、资信评估、信息交互、借贷撮合等服务;

  网贷信息中介指依法设立、专门经营网贷业务的金融信息服务中介机构,其本质是信息中介而非信用中介,不得自身为出借人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

  二、十三项禁止

  明确网贷机构不得从事十三项禁止性行为:

  (一)利用本机构互联网平台为自身或具有关联关系的借款人融资;

  (二)直接或间接接受、归集出借人的资金;

  (三)向出借人提供担保或者承诺保本保息;

  (四)向非实名制注册用户宣传或推介融资项目;

  (五)发放贷款,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将融资项目的期限进行拆分;

  (七)发售银行理财、券商资管、基金、保险或信托产品;

  (八)除法律法规和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允许外,与其他机构投资、代理销售、推介、经纪等业务进行任何形式的混合、捆绑、代理;

  (九)故意虚构、夸大融资项目的真实性、收益前景,隐瞒融资项目的瑕疵及风险,以歧义性语言或其他欺骗性手段等进行虚假片面宣传或促销等,捏造、散布虚假信息或不完整信息损害他人商业信誉,误导出借人或借款人;

  (十)向借款用途为投资股票市场的融资提供信息中介服务;

  (十一)从事股权众筹、实物众筹等业务;

  (十二)法律法规、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三、实行分工协同监管

  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作为中央金融监管部门负责对网贷机构实施行为监管,包括制定统一的规范发展政策措施和监督管理机制,并负责网贷机构日常经营行为监管;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负责对本辖区网贷机构实施机构监管。

  四、资金存管

  《办法》要求平台对客户资金实行第三方存管,由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客户资金实行第三方存管,同时,要求网贷具体金额应当以小额为主。

  五、p2p整改

  2017年12月,P2P网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向各地P2P整治联合工作办公室下发了《关于做好P2P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整改验收工作的通知》中对P2P网贷整改验收阶段做出了具体、详细的部署,要求各地在2018年4月底之前完成辖内主要P2P机构的备案登记工作、6月底之前全部完成。其中对P2P平台就明确提出了以下五项原则:

  1、对于验收合格的P2P平台,予以备案登记,确保其能够正常经营;

  2、对于积极配合整改验收工作但最终没有通过的平台,可根据其具体情况,或引导其逐步清退业务、退出市场,或整合相关部门及资源,采取市场化方式,进行并购重组;

  3、对于严重不配合整改验收工作,违法违规行为严重甚至已有经侦介入或已失联的平台,应由相关部门予以取缔;

  4、对于逃避整改验收,暂停自身业务或不处于正常经营状态的机构,需予以高度重视,此类机构恢复经营后也需酌情予以备案;

  5、对于行业中业务余额较大、影响较大、跨区域经营的机构,由机构注册地整治办建立联合核查机制,向机构业务发生地征求现相关意见。

  值得注意的是,57号文明确指出,对于2016年8月24日后新设的P2P平台,本次网贷整治期间原则上不予备案登记。而且《通知》中还明确了对于2016年8月24日后新设的P2P平台,本次网贷整治期间原则上不予备案登记。

  除此之外,《关于做好P2P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整改验收工作的通知》中指出,除了限额、银行存管、信息披露等这些规定,P2P网贷平台必须要取得国家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三级认证(简称‘三级等保测评’)”。

  P2P网络借贷中介机构应当按照国家网络安全相关规定和国家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要求,开展信息系统定级备案和等级测试,具有完善的防火墙、入侵检测、数据加密以及灾难恢复等网络安全设施和管理制度,建立信息科技管理、科技风险管理和科技审计有关制度,配置充足的资源,采取完善的管理控制措施和技术手段保障信息系统安全稳健运行,保护出借人与借款人的信息安全。

  如果没有或者安全等级不达标的P2P网贷平台,应提升安全防护和开发能力,确保系统能够满足保护客户资金信息安全、防止黑客攻击和系统中断等信息科技安全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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