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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三大功能的有机整合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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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伤保险是针对工伤事故和职业危害所强制釆取的保障劳动者基本权益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下面是小编搜集整理的一篇探究工伤保险三大功能有机整合的论文范文,欢迎阅读查看。

  摘要:我国工伤保险体系在保障广大职工权益、促进安全生产、分散企业风险、消除贫困等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我国工伤保险侧重于工伤补偿,工伤预防与康复的功能明显薄弱,不能更有效发挥工伤保险的整体功效。本文力图将工伤保险的三大功能有机结合起来,增强制度的公平性和激励约束功能,以达到“最大限度地保护劳动者权益,分散企业风险,帮助企业改善劳动环境,减少事故”的目的。本文共分六部分。

  第一部分为绪论。以我国严峻的安全生产形势为切入点,以发挥工伤保险“三位一体”功能、更加有效地保护劳动者安全健康权益为研究对象,介绍了论文的研究背景,研究的目的与意义,国内外研究现状,研究方法与研究内容等。

  第二部分为相关理论分析。界定了'‘三位一体“工伤保险体系的概念,并对相关理论进行了概述。

  第三部分为我国”三位一体“工伤保险体系建设及问题分析。回顾我国工伤保险体系构建的历程,揭示了现阶段我国保险体系实施层面存在的问题,并从法律法规、经济手段、管理体制、观念认识四个方面对问题成因进行了针对性的分析。

  第四部分为德美日工伤保险制度比较与分析。通过对德美日三个国家工伤保险体系的比较分析,提炼出可供我国工伤保险体系完善的借鉴之处。

  第五部分为完善”三位一体“工伤保险体系的措施。针对我国工伤保险体系存在问题,借鉴国外先进经验,从理论研究、法律手段、经济手段、管理体制和宣传五个方面提出了完善工伤保险体系的相关对策。

  第六部分为结论。完善工伤保险体系是一个系统工程,必须从理论研究、法律制度、经济手段、管理机制以及宣传培训等多方面协调有序的改进。

  关键词:工伤保险;预防;补偿;康复

  1引言

  1.1研究背景与意义

  1.1.1研究背景

  从195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制定和通过之后,历经半个世纪的发展和完善,工伤保险事业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当前,已初步形成符合我国基本国情、并满足市场经济体制的工伤保险体系。截至2012年底,全国工伤保险参保人数达1.9亿人,9年来累计享受待遇人数达816,8万人⑴。但是,在具体实施中,我国工伤保险主要是以工伤补偿保障工伤人员及其家属的基本生活,在工伤预防和康复方面是“短板”.国务院1996年8月颁布《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提出把工伤预防、工伤补偿和伤后康复结合起来,建制理念由单纯的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逐渐向预防、康复、治疗“三位一体”转变;国务院2003年4月颁布了《工伤保险条例》,2010年12月又颁布了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在工伤保险的认知理念、制度模式、管理方式、适用范围等方面都有了较大提升,但是,我国“预防、康复、补偿”三位一体工伤保险体系建设仍然处于探索试点阶段,与国外发达国家相比,工伤保险整体功能发挥存在着很大差距,工伤保险体系存在着一些值得研究探索和发展完善的地方。随着经济和社会事业的快速发展,业界对于工伤保险开展事故预防和职业康复的要求和期待越来越大。本文正是基于这样的背景,结合我国工伤保险实际情况,对工伤保险“三位一体”体系建设进行研究和探讨。

  1.1.2研究的意义

  目前,由于工业化的持续发展,我国正处于生产安全事故、公共安全事件等易I发、多发的特殊阶段,“十一五”期间,全国累计发生工伤人数440万人,累计评定,伤残等级人数190万人截至2012年底,全国职业危害申报企业37万家,接触职业危害的劳动者达2.2亿[3].怎样落实“以人为本”安全理念,如何更加有效地防范事故,保护劳动者安全健康权益是一个值得深入研究的课题。

  工伤保险是针对工伤事故和职业危害所强制釆取的保障劳动者基本权益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全球相关国家和地区的发展经验证明,完善的工伤保险制度对于工伤预防和减少事故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有效发挥工伤保险的预防功能可以大幅降低发生事故的几率降低涉及工伤保险方面的支出,进而有效的缓解工伤康复以及工伤赔偿所承担的压力,而结余的资金可用于建设与工伤保险相关的项目,从而让企业安全生产和工伤保险形成长期的良性循环。同样,积极对经过救治的职工进行工伤康复,使其不同程度地恢复生产能力,重返工作岗位,在维护了劳动者尊严的同时,也减轻了社会和家庭的沉重负担。因此,许多发达国家的工伤保险制度都把工伤补偿和工伤预防、职业康复紧密结合在一起。

  目前我国正处在市场经济改革深入、经济模式转变的关键阶段,构建适合于我国当前现实国情的工伤保险体系,促进预防、康复和补偿功能的更有效发挥,对于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安全生产和维护社会稳定、实现可持续发展等都具有极其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

  本文釆用理论联系实际、比较、历史分析、归纳演绎等研究方法,探讨由目前的重补偿、轻预防和康复机制转变为工伤预防、康复和补偿“三位一体”工伤保险体系的问题,并提出了相应工伤保险机制改革的建议,以期对我国的工伤保险制度的完善有所裨益。

  1.2文献综述

  工伤保险是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内容,国内外有不少学者从不同角度对工伤保险做了研究,取得了一些很有价值的研究成果,形成了丰富的研究文献。主要集中在以下几方面:

  1.2.1国外研究综述

  福兰克·S·布劳茨(FrankS.Bloch)在《重新就业--关于“丧失劳动能力和重新就业”问题的跨国比较研究》一书中认为目前大多数国家的社会保障体系通过三个相联系的目标来解决工伤职工丧失劳动能力的问题,即经济补偿、预防和康菅[5]反0被称为“社会保险制度之父”的贝弗里奇(1942年)指出“工伤赔偿制度在过去功不可没”的同时,认为要采取“工伤预防的特殊方法”,并把赔偿与康复结合起来,“区别待遇,统一责任”等等,该研究成果对整个世界的社会保障制度建设产生了巨大的影响。

  被国际上誉为“康复之父”的腊斯克博士(DLH.A.Rusk)曾经提出,康复不单纯是技术和方法的问题,而是与社会各方面因素密切相关,应该从生理、情绪、职业、社会等各方面帮助患者康复[7].

  1.2.2国内研究综述

  (1)对工伤保险基本功能的研究

  学者们(2002年)认为:工伤保险保险制度在建立之初,基于其分散企业事故风险和保障工伤职工及其家属生活的初衷,主要功能是向事故伤害对象提供保险求助、医疗和抚恤赔付,工伤预防、康复功能并未纳入工伤保险的范畴[8].但是,刘功智、刘铁民(2004年)指出,随着发展,工伤保险从被动的工伤赔付,转变为从源头上釆取科学合理的措施来对工伤事故进行预防和控制,从而实现对我国劳动者的健康及安全进行更有效保护,减少因为工伤事故产生的工伤赔付[9].周华中(2004年)认为工伤保险的主要功能有工伤救治、补偿、预防和职业康复等不同层次,工伤保险最主要的目的是为了确保广大劳动者身体、心理的健康和安全,降低安全施工发生的几率_.

  通过研究发达国家发展经验,周慧文(2005年)认为,工伤保险制度在一百多年的发展过程中,显示出了在工人、企业和政府三方协调机制中的超强调节能力,成为目前世界各国不可或缺的社会保障制度之一。张桂琳、彭润金等学者(2005年)提出工伤保险制度理念应转变为“预防优先”和“先康复后补偿”的“三位一体”新理念。

  (2)对我国工伤保险体系存在问题的研究。工伤保险体系不健全。中国医疗保险研究会会长王东进(2011年)指出从总体上看,我国工伤保险的重点还是工伤补偿,工伤预防和工伤康复仍是“短腿”['3].现行工伤保险法律制度和管理机制不完善。罗云、李英芝、黄江勇等(2006年)指出,我国相关法律没有涉及工伤保险在工伤预防上要做的具体工作,实际上是一种务虚的表达,实质上难以促进工伤预防[H].刘功智、刘铁民等(2004年)指出我国工伤保险的管理机制决定了工伤预防目标难以实现;工伤保险支出不合理造成了工伤保险基金结余['5].宣传工伤保险制度存在不足。钱蓉(2010年)指出,虽然我国全面实行的工伤保险制度可以为工伤职工提供免费的康复治疗,但由于对工伤康复是否能免费存在顾虑,很多工伤职工都放弃了免费康复的机会。以湖北省襄樊市为例,2009年襄樊有800余人进行了工伤认定,但其中只有不足20人进行工伤康复治疗,2009年该地区工伤康复中心只有41名患者,其中还包括自费者?.

  (3)对完善我国“三位一体”工伤保险体系的研究构建工伤保险体系的思路、模式和经验。周慧文(2005年)认为,健全的法律法规、高效的管理机构、灵活的经济调控手段、安全技术管理和安全教育培训,共同构成了德国事故预防机制的主要内容陈成文、赵玲(2010年)指出德国高度重视康复立法,提倡“社会康复”,以“社会事社会办”的方式实现职业康复;美国重视发展市场化的私人职业康复行业,重视社区护理服务,走出了一条市场化、专业化的社区康复道路“8〕。比较这些国家的模式对我国工伤保险体系建设有很强的借鉴意义。

  完善工伤保险工作机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工伤保险司司长陈刚(2005年)提出要抓紧建立工伤预防、康复和补偿相结合的工作机制。构建和完善”以预防为主“的工伤保险制度,有效降低和规避职业病及工伤事故的出现。继续完善工伤康复的政策标准,探索工伤康复的工作机制,尽早实现工伤职工普遍享有工伤康复的目标”9].杨波(2006年)提出了要通过设置科学合理的预防机构专门从事工伤预防管理等措施_.中国医疗保险研究会会长王东进(2011年)指出,建立起完善的预防、康复、补偿“三位一体”的现代工伤保险制度,使工伤保险制度覆盖城乡所有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宏伟目标,是一个社会系统工程,有一系列相关的认知理念、法规政策、标准规范、体制机制、管理服务等问题需要研究解决。

  1.2.3研究评论

  总结上述文献的研究,可以看出我国目前对“三位一体”工伤保险体系的研究文献相对较少,许多文献虽然简单地分析了我国工伤保险运行机制存在问题,或与其他国家作比较,找出差距,然后提出建议,但如何建立整个工伤保险体系架构?如何将预防、康复、补偿有机结合?如何在工伤保险体系中发挥整体功能?这些问题都没有现成的答案,目前我国“三位一体”工伤保险体系的实践还处于试点中,理论更是处于探索中,其进程滞后于整个社会发展和保护劳动者权益的需要。本文系统研究我国“三位一体”工伤保险体系的运行机制,分析存在“短板”,并试图从理念研究、法律法规、经济手段、管理体制和宣传培训五个方面建立起一个完整的工伤保险体系。

  1.3采取的研究方法及技术路线

  文献研究法。通过网络查阅和借鉴了大量的文献资料,获得了可靠的数据资料,并从一些学者和专家那里学习到好的研究角度和值得借鉴的观点。

  通过比较分析法等方法的运用,来对日本、美国和德国等国家的成功经验和有效做法进行研究,获得有益于我国工伤保险在体制建设、安全事故预防、职业康复等方面的启示;将理论分析和实证研究相结合,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相结合,提出了完善我国工伤保险机制的对策和建议。

  1.4创新与不足

  1.4.1本文创新之处

  目前国内学界对工伤保险制度研究多集中在法律层面,或是对工伤预防、康复、补偿功能发挥的单一分析,本文以构建“三位一体”工伤保险体系的视角,从法律、经济、管理、认识多层面地分析现阶段制约工伤保险功能发挥的症结所在,将预防、康复、补偿功能有机地结合起来,系统地提出了完善我国工伤保险机制的对策和建议。这是本文的亮点和创新之处。

  1.4.2本文不足之处

  本文的研究不足,主要来自于以下二个方面:

  第一,笔者一直在电力企业工作,虽然对安全事故和职业病有很直观的认识,但由于不从事社会保障工作,很难得到地方政府关于工伤保险相关的统计资料,并且本人知识储备有限,给研究和论文撰写带来了一定的限制。“

  第二,由于我国幅员辽阔,各省、市及城乡有较大差异,但由于时间和精力有限,未能对全国工伤保险情况进行深入地了解,势必会影响一些结论的准确性和合理性。尽管笔者尽力注意避免这个情况的出现。

  2"三位一体"工伤保险体系理论基础

  2.1"三位一体"工伤保险体系概念界定

  工伤保险,主要指的是在企业日常经营生产过程中,劳动者患上职业病或是意外遭到伤害,和因为上述情况导致劳动者劳动能力暂时或者永久丧失,甚至死亡的情况下,劳动者和家属可以通过社会、国家所获得的相应物质补偿。工伤保险除上述补偿功能外,还包括工伤预防、工伤康复功能。工伤预防、工伤康复、工伤救治与补偿,已成为我国工伤保险的三大组成要素[24]."三位一体"工伤保险体系是指将工伤预防、工伤康复、工伤补偿这三大功能进行有机的结合,在整个体系中充分发挥三大功能自身的特点,互相促进,从而形成良性发展的一体化系统。

  工伤补偿是针对劳动者在患上职业病或是遭受事故伤害时,确保工伤人员可以依法获得相应的经济补偿和医疗救治待遇。工伤补偿待遇包括两大类:一是因工伤残的待遇,主要有工伤医疗费、生活护理费、伤残补助金;二是因工伤亡待遇,主要有:丧葬费、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工伤预防是利用对职业病和职业伤亡事故的预防,优化和改善劳动者的生产条件和工作环境,从源头来减少事故隐患,保护劳动者免遭职业伤害。通常工伤预防措施涵盖了以下几个方面:经济措施,主要是实施针对性的经济制约手段,督促企业采取安全保障措施,例如,发挥浮动费率和差别费率的杠杆作用,促进企业主动构建和完善安全生产的内控机制;教育措施,开展安全教育,增强劳动者自身的职业安全意识,获得必要的技能和知识;监督措施,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安全标准和安全规范,工伤保险预防监金部门对企业安全生产进行检查监督,防控职业病和工伤事故的发生。

  工伤康复主要是利用与康复相关的服务设施和相关技术,最大限度提升和恢复工伤人员的职业劳动能力、生活自理能力和身体肌体功能,以实现工伤人员重新回到工作岗位、自食其力、回归社会的最终目的。其具体涵盖了社会康复、职业康复和医疗康复等多方面的内容[25]."三位一体"的工伤保险体系是从工伤保险的三大功能之间互相结合,互相促进来定义的,工伤预防、康复、补偿三大功能之间各有不同的职能分工。如果说补偿是保护工伤职工基本权益、实现生存权的话,那么预防就是要从源头上控制工伤发生率,减少伤残(亡)人数,保护劳动者的职业安全;而工伤康复起到的则是通过帮助工伤职工回复身体功能和职业劳动能力,帮助工伤职工重整伤后生活或重返工作岗位,重新回归社会的功能。三者的功能不可相互替代,只有三大功能并举,才能充分保护、保障劳动者的权益,并帮助工伤职工重新融入社会,实现人的全面发展。

  2.2工伤保险相关理论依据

  本文运用了人权理论、国家干预理论、职业风险理论和工业安全理论,对构建我国工伤保险体系的作了理论指导。

  2.2.1人权理论

  人权是指人因其为人而享有的权利,即每个人都应受到合乎人权的对待。人权的基本内容包括:生命权、自由权、财产权、尊严权、获助权以及公正权。在当今国际社会,维护和保障人权是一项基本的道义,很多国际公约都对人权作出了规定。

  《联合国人权公约》规定:盟约缔约国确认人人都享有包括社会保险在内的社会保障的权利。《世界人权宣言》规定:社会的每个人都有享受社会保障的权利,都有权享受个人尊严和人格的自由发展所需的文化、经济、社会等方面各种权利的实现我国的宪法规定:我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丧失劳动力的时候,有权从国家和社会获取必要的物质帮助。在1991年我国政府发表的《中国的人权状况》白皮书中,把生存权列在了中国人权体系之首[27].

  依据人权理论,当劳动者遭受工伤事故和职业病伤害后,向国家和社会索求必要的社会保障,是其不应被剥夺的正当权利。工伤保险作为国家保障工伤劳动者基本权益的一项社会制度,是以人为本、尊重个人生命健康和劳动权益等理念的最直接的体现。而"预防、康复、补偿"三位一体的工伤保险制度,反映了对工伤职工生命权、健康权、工作权的尊重和保护,体现了人类社会的文明进步,是工伤保险制度先进模式和发展趋势。本研究以此为思考和分析框架,并在研究乃至论文撰写的过程中贯彻始终。

  2.2.2国家干预理论

  1936年英国经济学家凯恩斯在《就业、利息和货币通论》书中认为生产过剩和失业由有效需求不足所致,而有效需求不足又取决于消费倾向递减规律、资本边际效率递减规律和货币流动性偏好规律。因此,现实中的国民收入总是低于充分就业时的水平,生产过剩和失业是经济生活中的常态。由此,凯恩斯断言,在经济危机时,仅靠自由市场机制是无济于事的,政府应该在公共工程上加大投入力度,扩大社会福利开支,这样才能弥补生产和消费的差距,提高边际消费倾向,增加有效需求,解决失业。国家干预理论也成为世界各国实施社会保障制度的理论基础[2?.

  2.2.3职业风险理论和工业安全理论

  职业风险理论认为,只要企业或雇主利用机器或雇员体力从事经济活动的,就有可能造成雇员受到职业方面的伤害。发生意外事故,无论是雇主(企业)还是受伤害者的责任,雇主(企业)都应进行赔偿。赔偿金应该是(企业)所承担管理费用的一部分。从该理论衍生出工保险的两大原则,一是补偿不究过失原则,即在劳动者负伤后,不论谁的过失,工伤职工均可获得收入补偿,以保障其基本生活;二是雇主缴费原则,即劳动者个人不缴费,工伤保险费由企业或雇主缴纳。伴随着欧洲国家工业化的进程,德国、法国、英国等国家根据这一理论逐步建立起雇主责任保险及工伤社会保险。之后,其它工业化国家相继将此理论运用到了各国的劳动法律建设中「29].

  1931年美国的海因里希(W.H.Heinfich)在《工业事故预防》一书中,提出了根据当时工业安全实践总结出来的工业安全理论。该理论阐述了工业事故发生的因果关系,安全工作与企业生产管理机能之间的关系,安全工作的基本责任等工业安全中最重要、最基本的问题。该理论认为,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是事故的直接原因,企业领导者应该承担预防事故工作的责任。防止工业事故的4种有效的方法是:(1)改进工程技术;(2)对人员进行说服教育和培训;(3)对人员进行调整;(4)适当的惩戒。此外,海因里希通过研究得出这样的结论:(1)安全的企业生产效率高,不安全的企业生产效率低;(2)事故后用于赔偿及医疗费用的直接经济损失,只不过占事故总经济损失的五分之一?.因此,从经济效益的角度考虑,企业也应该重视安全工作,做好事故预防。

  遵循职业风险理论,工伤保险制度理应覆盖全体劳动者和各种职业病,这对本文研究工伤保险覆盖范围设定和职业病范畴有指导作用。而工业安全工伤事故致因理论,揭示了事故致因的多样性,对于本文综合考虑法制、政策、经济、管理等多种因素,构建工伤预防机制、减少工伤事故发生有指导意义。

  工伤保险制度发展到今天已有100多年历史,其理论涉及社会学、经济学、政治学、管理学等多个学科,其理论体系及理论框架远未成型,仍需在实践探索中不断完善。

  3我国"三位一体"工伤保险体系建设及问题分析

  3.1我国"三位一体"工伤保险体系的发展历程

  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的工伤保险体系经历了从"国家主管、企业负责"的体制向社会化工伤保险制度转变的漫长历程。基于体系的构建,可以将其分为初建、探索、成型、完善四个阶段。

  3.1.1第一阶段(1950年--1977年)工伤保险制度的初建阶段

  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实行的是国家包办、企业负责,与计划经济体制相适应的高度集中统一的工伤保险体制1951年2月政务院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将工伤保险的内容列入其中;1953年政务院出台了《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该。细则详细的规定了工伤保险待遇以及工伤保险事故。我国卫生部于1957年2月正式通过和下发了《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的规定》,第一次把职业病纳入到工伤保险的保障范畴。1957年党的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调整与完善社会保险制度的要求,这一时期对工伤保险待遇、范围和职业病等方面进行较大的调整,构建起涵盖民政伤残优抚、卫生部门职业病防治和企业工伤保险等组成的保障体系。

  "文化大革命"期间,社会保险制度体系受到很大的破坏,1969年财政部颁布的《关于国营企业财务工作中几项制度的改革意见(草案)》中,职业伤害保险基金由全国统一实施和调剂改为企业自筹资金和给付,由社会和企业相结合的保障模式回归到完全的企业保险,工伤保险社会化发展发生倒退。

  3.1.2第二阶段(1978年--1996年)"三位一体"工伤保险体系的探索阶段

  1978年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我国进入了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新的历史时期,但随着工业化的快速发展,安全生产形势严峻,企业伤亡事故率和职业病发生率持续上升,原来依附于企业的工伤保险,越来越加重了企业负担,不能发挥分散企业风险的作用,与企业追求经济效益的生产经营目标明显冲突。特别是工伤保险制度补偿加救治的单一功能,使工伤保险在减少事故、减轻伤害的积极作用完全得不到发挥,其所表现出来的社会价值大打折扣。

  八十年代后期,社会保险制度的重建工作被提到议事日程,在经过工伤保险制度的试点改革后,在1994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以法律的形式确立了工伤保险制度。在1996年劳动部颁发《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首次基于单独制度的角度来对工伤保险进行统一制定并实施,该办法明确了工伤保险的主要宗旨是确保所有劳动者在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患上职业病和受到事故伤害后得到经济补偿、医疗救治和职业康复的权利,在工伤保险基金的经常开支中增加"职业康复费用"以及"事故预防费"等项目,首次实现了由单一的经济补偿和医疗救治转变为康复、治疗、预防的保障体系,成为工伤保险制度安排的巨大进步。但该制度立法层次较低,法律效力不高,强制性不足,覆盖面较窄,补偿加救治仍是核心功能,"三位一体"工伤保险体系还只处于初步探索阶段。

  3.1.3第三阶段(1996年--2003年)"三位一体"工伤保险体系的成型阶段

  2003年4月,劳动部发布了《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确立了我国实行工伤预防、康复与补偿相结合的工伤保险制度,将工伤预防、康复与补偿一并列为我国工伤保险制度的三大职能。与1996年颁布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相比,《条例》在五个方面实现了较大的突破,首先,《条例》在工伤保险覆盖范围上取得突破,将"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界定为用人单位;其次,《条例》确立了"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来确定费率;第三,《条例》对概念性条例在表述上作了严格的规范;第四,《条例》进一步界定并放宽了工伤认定范围;第五,《条例》强化了"管理"和"法律责任"的程序设计和时效性。

  虽然《条例》对职业康复及工伤预防的理念进行了强化,为工伤保险制度的构建和完善奠定了基础,但是,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和法律制度的健全,暴露出其工伤保险程序复杂、工伤认定时间偏长、工伤待遇较低、覆盖范围有限、保障工伤劳动者合法权益力度不足、强制用人企业参保的力度偏弱等问题。特别是《条例》内容重点强调的仍然是工伤劳动者的经济补偿,未能体现工伤康复和工伤预防的内容安排。

  3.1.4第四阶段(2003年--至今)"三位一体"工伤保险体系的完善阶段

  我国人大常委会于2010年10月制定和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不仅涵盖了《工伤保险条例》己有的相关内容,而且还具有下列明显的变化:首先,在工伤保险基金经常性支出项目中增加工伤康复费用。其次,改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部分原先由用人企业承担的工伤费用,例如包括工伤劳动者前往外地治疗职业病和事故伤害所产生的伙食费和交通费等费用。再次,明确指出工伤事故在发生后,如果企业没有按照要求进行工伤保险费用支出时,可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该法规的发布和实施,极大地促进了我国社会保险制度法制化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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