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规

偷拿公物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合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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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龚律师:

  我公司职工员某违反单位管理制度,2次偷拿公家的一张凳子、一个拖把回家使用。现经领导研究,决定解除与员某未到期的劳动合同。员某不服已申请劳动仲裁。请问,公司解除与员某的劳动合同合法吗?(读者 张敬)

  张敬读者:

  我国《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26条第1款第1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员某2次偷拿公司财物回家,显然违反单位的管理制度。但单位按上述规定的第(二)项解除与其未到期的劳动合同是否合法?由于对“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规定目前尚未有明确的法律界定,因此也就存在员某的违规行为是否达到严重程度的认定问题。如果认定员某的行为达到严重的程度,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显然是有法律依据的,否则就不能据此解除劳动合同。因员某已申请劳动仲裁,应由仲裁机构通过审查公司的规章制度,并结合通常的理解和认识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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