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规

《劳动合同法》配套制度应关注弱势群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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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要全面贯彻实施《劳动合同法》,普惠每一个劳动者,就必须制定和完善相关的配套制度。否则,《劳动合同法》难以落到实处。

  譬如一些中小企业、机关、团体、事业单位聘用的职工在该法施行前已建立了劳动关系,但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被称为“临时工”、“编外人员”。现在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时,他们之前部分的社保需要补签补交,并且个人必须承担投保资金中一定比例的费用,最多的要拿出几万元。这对于一些年龄大、工龄长、家庭负担重、平时一般又只能靠拿当地最低标准工资的职工来说,可谓不堪重负。因此,不少人最终被迫放弃了之前在企业或单位工作的那段社保工龄,无法享受《劳动合同法》带来的实惠。例如有一名市(县)属单位里的“编外”女工,在单位工作十多年,在补办社保手续时因确实拿不出几万元社保补交款,她不得不同与自己情况相仿的丈夫都被迫放弃了那段社保工龄。由此可见,这部分同样是目前社会上弱势群体的一部分。

  笔者认为,有关政府部门应出台相应的社保配套制度,千方百计地为弱势群体排忧解难。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可依据“一足、二助”的原则(即足额收取单位应承担部分的补交款;对于职工个人应承担部分的补交款,可采用“减、免、缓”等“助保”手段加以解决),真正让该“助保”的都得到“助保”。可采取下列步骤:一、个人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要求“助保”的书面申请;二、交纳单位、居委会能证明其家庭确实困难的证明材料;三、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对申请人逐个调查核实;四、针对不同对象的不同情况,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具体落实“助保”措施,对家庭经济特别困难、且短时间里无法脱贫的人员实行“对其与单位订立书面合同之前的工作年限以‘视同保险’的办法”免除补交款;对于家庭经济暂时有困难,但估计时间不长可改观的,就可实行减免部分补交款或者国家实行无息、低息“助保”贷款或者采取缓交挂账等办法加以处理,待该职工家庭经济情况好转后还贷或补交。总而言之,政府有关部门应想方设法让每个劳动者都充分享受到《劳动合同法》所带来的实惠。

  更值得一提的是,那些“临时工”队伍中的一些大龄成员,他们已超过了法定退休年龄,照现行的有关规定已无法补办社会保险手续。这一特定的人群,更应得到《劳动合同法》的庇护。建议政府有关部门采取措施,足额收取单位给该人员的社保补交款;对于属于他们自己该负担的补交款,可采取有能力的自己交,有困难的实行“减、免”或者养老金打相应折扣等办法处理。

  总之,只要我们全心全意地为困难人群着想,每个劳动者就都能沐浴到《劳动合同法》的阳光。这样,一种公平、公正、和谐的新型劳动关系就能迅速地构建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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