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规

误读劳动合同法的背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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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两会上,被媒体冠以“女富豪委员”(深究下去带贬意)的政协委员张茵,向大会提交了三项提案,分组讨论时,教育界一委员对张委员的三项提案逐条提出质疑。

  第二天,由我执笔,我所在报社发表《“我提议,我质疑……民主在渐进》的社评,在对两位委员之举作了肯定之后,还赞许了张委员三项提案尤其是第三项提案的国际眼光……

  引发张委员受到无数网络愤青“板砖”攻击甚至人格污蔑的,主要还是其第一项提案,内容主要是建议国家取消劳动密集型企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法律条款。

  然而,尽管有张委员遭遇在前,两会分组讨论或接受记者采访时,仍有更多代表委员对劳动合同法提出种种非议。认为该法的部分条款过于超前,不利于企业正常经营,削入了企业国际竞争力,由是,网络愤青们扔“板砖”乃至胡搅蛮缠也更加自以为是。

  其实,无论是代表委员还是网上跟贴者,多数人并未细读过劳动合同法,更别说拿此法与早已颁行的其它劳动法规作对比性阅读。这个判断并非想当然,从议论者的种种外行话就可直接反映出来。

  我捡最典型因而最可笑的误判说事:譬如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非议,甚至有人将其视作法律在重新提倡“大锅饭”——实在令人啼笑皆非。

  颁行多年的劳动法,专门列有劳动合同章节。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款原本就有,缺陷只在于雇主若违法,缺乏处罚条款——也即该条款事实上无法执行的问题。于今,人权保障不断迈小步,劳资关系中劳方权益受到侵犯又十分普遍,为使劳资冲突不至于激化为劳资对抗,国家把劳动法中的劳动合同章节单列出来专门立法,本系一件好事,咋就偏偏生出那么些个是非来?

  我的观察和分析结论主要讲四条,仍结合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说事:

  第一、考虑到大批民企的承受力,国际市场竞争力,以及以“地方公司化”身份存在于市场的地方政府的接受程度(因为这涉及到劳动合同法日后在各地的执法效果),劳动合同法关于无固期限劳动合同的表述,比原先的劳动法更“软”,可“通融”的余地更大,将其等同于重归“大锅饭”者,要么是无知,要不是故意混淆视听胡扯蛋。

  第二、大批民企和外企频频质疑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款,部分外企甚至以撤资相要挟,并非不明白实际颁行的劳动合同法其实充分考虑到了资方的可承受力,它们之所以揣着明白装糊涂,关键因素在于,劳动合同法关于保护劳工的相关条款,提高了企业违法成本,也包括解雇无因定期限员员的赔(补)偿成本——换句话讲,资方违法受处罚的刚性约束力增强了,这才是导致只讲利润之上,不讲社会责任伦理的那些企业抓住一切机会哇哇叫。而某些所谓的学者为利所诱站出来帮腔,许多不明原委的记者写报道瞎起哄。

  第三、部分代表委员跟着说外行话,除多数代表委员乃局外人(外行)之外,另一个因素在于,代表委员光拍手说赞扬话在今天的两会上不太好意思了,类似以往巩俐委员不着边际的扯淡提案又不敢再提,咋办——犹如学生要到点交作业,于是就随大流捡一些社会热点话题滥竽充数。劳动合同法正好是个热点哩。

  第四、由于政企、政市、政资关系迄今远未厘清,每个地方政府其实仍类似于本地最大的“股份制公司”。劳动违法成本一旦整体上升,违法企业痛,地方政府也痛,有时比受罚企业还痛——前者是点上的痛,后者是面上的痛……

  说真话总让某些人不舒服,呵呵,鲁宁我又把“皇帝的新装”扒掉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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