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职防骗

求职季,三大求职陷阱需警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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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每年的3、4月份,许多企业开始大规模“招兵买马”,而求职者们也变得活跃起来,希望在新年能够找到一份合心水的工作。与此同时,也有一些企业、黑中介利用这一时机,看准求职者急于找工作的心态,设置各种陷阱引求职者“入瓮”。对此,求职者若遇到下列情况,则需要擦亮眼睛,多加警惕。

  陷阱一 巧立名目收取费用

  小宁2013年6月毕业于广西一所二本院校。从毕业前夕开始小宁就开始关注网上的各种招聘信息,并频繁参加各种招聘会,然而投出的多份简历大多 “石沉大海”。终于,小宁在网上看到了南宁市一家公司的招聘信息,薪水不错,要求却不高。小宁抱着试试看的心态投了简历,不久便接到面试通知。顺利通过面试被录用后,小宁却被告知,所有新进员工必须先参加总公司为期1个月的培训,包括业务、就职心理等各项课程,培训费用为3980元,此后还需通过培训考试方可被正式录用。

  支招:尽管我国《劳动合同法》规明确定,在招聘过程中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借口收取任何费用。但还是有许多单位巧立培训费、报名费、定金、风险金等各个名目收取求职者的费用从中牟利。因此,求职者在求职过程中应提高警惕,仔细辨别求职单位是否具备合法资质,是否有正规文件等,不要轻易向招聘企业交纳任何费用。如果确定该单位值得信赖,而又需要交纳费用时,应该索取正规收据、发票妥善保管,便于日后维权。

  陷阱二 含糊不清的“试用期”

  入职后先要通过适应期,这是所有用人单位和求职者之间都可以认可和接受的“缓冲期”。然而求职者凌莉却被“试用期”折磨得有点痛苦。“当初进入公司时,公司方面称我须先通过三个月的试用期,试用期期间只领基本工资每月1100元,前三个月的工资将在转正后的第一个月一起发放。而在熬过了漫长的三个月后,公司方面却称我的表现还不够突出,要再延长三个月进行考察。”凌莉说,由于当时急于入职,公司说转正后才签合同,自己就没有在意,如今想辞职,公司却要扣除此前的工资作为“补偿”。而由于没有签合同,凌莉只能默默吃下“哑巴亏”。

  支招: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企业与求职者必须在产生劳动关系的第一天就应签合同。也就是说,即使在试用期期间,用人单位也应与求职者之间签订有效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招入求职者之后,未尽快签订劳动合同,就有可能使求职者在试用期成为廉价劳动力,并且相关权益得不到保障。一些企业往往在试用期结束后以各种理由延长试用期,或辞退求职者,以节省运营成本,这种行为是明显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如果求职者遇到这类情况,应据理力争要求用人单位与其签订有效合同。如用人单位仍拒绝,可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举报,维护自身权益。

  陷阱三 “挂羊头卖狗肉”

  采访中,记者也发现一些“挂羊头卖狗肉”的现象。一些单位往往在招聘信息中写年薪××万元,借此规避谈及每个月的具体工资,求职者看到诱人的年薪不免动心,就此落入圈套。用人单位正是利用求职者盲目追求高薪的心态,成功吸引求职者入职后,每月只发放低额薪资,并在年底前通过种种借口克扣员工薪资,使求职者辛苦工作一年后,并不会得到求职时承诺的薪资水平。还有一些单位在招聘时打出的招聘岗位与求职者入职后所就职的岗位并不相符,薪资待遇也有所不同。一些招聘单位在招聘广告上把职位写成是“市场总监”、“保险事业部经理”,结果到了岗位,应聘者却发现其实是去做“业务员”、“保险代理员”等。这类陷阱不仅让求职者利益受损,也违反了有关法律规定。

  支招:由于网络的发达,求职者获取信息的渠道越来越多元。求职者在选择网络求职渠道时,一定要到正规的知名招聘网站注册、投递简历。对于微信、微博、论坛上出现的招聘信息,要慎重对待,对于无法查到详细信息的招聘单位,最好不要轻易去面试。

  此外,求职者在入职前,必须先明确自己工资、相关补贴、保险与福利等,尤其要明确薪资的构成及考核标准,将其写进劳动合同以降低风险。入职后,则要注意公司是否按照规定来支付薪水及相关补贴并证明福利。如有问题,要及时与公司沟通,如果公司抵赖,就要保存证据向相关部门投诉以免受到更大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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