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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建筑设计行业“营改增”后税收筹划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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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中国新一轮税制改革正在进行中,“营改增”已经成为“十二五”期间最重要的税制改革之一。自上海2012年起正式实施“营改增”试点后,2013年8月1日起该项改革已推广至全国范围。由于建筑设计行业属于本次“营改增”税制改革的范围,新税制的颁布、实施对企业纳税筹划带来了新的机遇和挑战。本文针对建筑设计行业税收政策的特殊性,通过分析改革对于建筑设计行业税收筹划因素的变化,提出了对应的税收筹划策略,以期降低企业税负、防范纳税风险,实现整体财务收益。

  【关键词】建筑设计行业;税收筹划;营改增

  一、“营改增”政策试点范围的变化

  为了推动第三产业的发展,尤其是现代服务业的发展,消除重复征税,2011年,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颁布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文件规定:从2012年1月1日起,上海作为试点城市,其所在行政区域内的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正式实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至此,货物劳务税收制度拉开帷幕。2012年8月1日起,国务院扩大了“营改增”试点省市至10个,2013年8月1日,“营改增”范围已推广至全国。

  二、“营改增”对于税收筹划因素分析

  1、税基的变化

  原营业税下,对于建筑设计单位分包或转包设计劳务,其计税营业额享受差额征税政策,即国税函〔2006〕1245号文,文件中规定:对勘察设计单位将承担的勘察设计劳务分包或转包给其他勘察设计单位或个人并由其统一收取价款的,以其取得的勘察设计总包收入减去支付给其他勘察设计单位或个人的勘察设计费后的余额为营业税计税营业额。

  “营改增”普及到全国范围后,由于增值税是按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进项税额抵扣当月的销项税额计算缴纳增值税,因此增值税没有直接抵扣税基概念,但在“营改增”的过渡期间内原来营业税差额征税优惠政策依然有效,当单位取得未纳入试点范围的抵扣减项,可以在税基里直接抵减,计算的公式为:应纳税额=[开票金额-支付价款)/(1+税率)]*税率-进项税额。

  2、税率的变化

  建筑设计企业“营改增”之前,营业税税率为开票金额的5%;“营改增”后,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税率为6%,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标准为应税服务年销售额500万元(含500万元)。由于增值税是价外税,在不考虑进项税额的前提下,增值税税率为开票额的:6%÷(1+6%)=5、66%,因此只有当设计单位取得的年进项税额大于年开票金额的0、66%时,税负才会下降。而建筑设计单位的成本主要为人力成本,进项抵扣项目很少,“营改增”后对于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设计单位而言,税负有所增加。

  对于应税服务年销售额小于500万元的设计单位,可以作为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增值税征收率,因此“营改增”后对于小规模纳税人而言,税率有所降低。

  3、征收管理

  “营改增”后征税机关发生了变化,营业税由地税负责征收,改革后增值税由国税负责征收。

  在中央地方税收分配比例上也有很大的影响,营业税全部属于地方财政,增值税则是中央与地方按75%、25%比例分享。虽然试点方案中明确过渡期间试点地区“营改增”收入对应的税款归属地方,但该政策只是过渡,未来势必会调整增税税在中央与地方的分成比例。对于设计单位而言一旦分成比例有变,未来从地方政府取得的财政扶持资金也会大大下降。

  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上,增值税发票管理较营业税要严格。在发票认证方面,取得进项发票后应180天内认证,如果未及时认证进项税将无法税款抵扣,这对企业来说将会是一种损失。发票开具方面,增值税发票一旦开具,下月即要纳税。在增值税红字发票开具时非常严格,企业必须取得由购买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才能开具红字发票,因此企业在开具发票前应与客户充分沟通,核对开票信息后再开具,避免退票情况的发生。

  三、建筑设计行业税收筹划方案

  1、增值税纳税人类别选择的税收筹划

  根据《试点实施办法》规定对于应税服务年销售额500万元以下的纳税人,可以认定为小规模纳税人,征税率为3%;应税服务年销售额大于等于500万元的纳税人应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税率为6%。因此“营改增”后设计单位认定为小规模纳税人税率将有明显的降幅,因此应尽量选择小规模纳税人进行筹划。

  对于年营业额超过500万限额的设计单位而言,可以通过设立几家设计单位分拆营业收入的方法进行筹划,控制每家设计单位的年营业收入在500万元以内。

  2、进项税额抵扣的税收筹划

  本次“营改增”属于结构性减税,建筑设计单位一旦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由于进项抵扣税额较少,税负较原营业税有所增加。为降低税负,设计单位采购付款时应尽可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可抵扣的进项税税额越大,应纳税额越小。

  建筑设计单位购进项目可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主要事项列举如下:

  (1)分转包设计费、模型效果图费、晒图费;

  (2)购买固定资产:包括电脑、复印机、办公家具等,值得注意的是财税(2013)37号文件规定自2013年8月1日起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3)购买无形资产:如CAD、设计软件,软件开发服务、软件咨询服务等;

  (4)支付维修保养费:奥西维护费、复印机维修、汽车维修等;

  (5)购买办公用品:文具、墨盒硒鼓、描图纸绘图纸等;

  (6)有形资产租赁:汽车租、复印机、打图晒图一体机的租赁费;

  (7)货物运输代理费;

  (8)汽油费:以公司名义购买油卡;

  (9)鉴证咨询服务:如律师事务所及会计师事务所咨询鉴证业务、建筑图纸审核服务等;

  (10)广告服务:宝库奥广告设计、策划、制作、发布、宣传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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