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规

公司拒付辞职员工补充养老金被判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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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些用人单位为了更好地保障和提高劳动者的养老生活质量、留住人才和提高劳动者的忠诚度,为职工缴纳了补充养老金。如果职工中途离职,这笔养老金该何去何从?近日,杨浦法院对一起因补充养老金引起的劳动争议纠纷作了判决,认为企业有权根据订立的内部规定处置这笔补充养老金。

  何先生于1994年7月至上海烟草(集团)公司工作,1996年7月签订劳动合同,2004年6月又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公司自1994年7月起为他缴纳补充养老保险金,至去年9月,何先生个人账户内的补充养老保险金额度为107820.22元。去年9月5日,何先生因为至美国留学,提出辞职。同年9月17日,公司为其办理了退工手续。但是,公司拒绝将何先生个人账户补充养老保险存储额转入其社保中心补充养老保险账户。

  法庭上,公司辩称,补充养老保险金非工资范畴,企业有自行制订补充养老保险实施方案的权利,补充养老保险金的缴纳非强制性的。公司还表示,1994年5月5日公司制订的《上海烟草(集团)公司职工补充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第六条第五款规定:职工被开除(含开除公职)、除名、辞退或因个人原因解除劳动合同或离开企业的,取消其享受补充养老保险的资格,此前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金归入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基金。

  法院认为,国家鼓励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为劳动者建立补充养老保险。职工在严重违法、违纪、自动离职等情况下,补充养老保险待遇的处理,由企业补充养老保险方案规定。何先生是辞职,对其补充养老金的处理可依据公司的规定执行。现烟草公司依据规定将企业为其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存储额纳入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基金,符合法律、法规及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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