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规

住院期间劳动合同到期单位可否按期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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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同志:

  一个月前,我被查出患了急性肝炎,需住院治疗。因我的劳动合同还有一个月就到期,所以单位劳资科负责人说住院不能超过一个月,一个月后要准时回单位办理终止合同手续。但一个月后我还没有完全康复,医生说至少还须住院半个月。此时,单位派人到医院催我回去办理合同终止手续,并说自劳动合同期满之日起的医疗费单位不予报销。请问,单位这样做合法吗?(读者:江玉霞)

  江玉霞读者:

  《劳动合同法》第42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40条、第41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该法施行前也有相应的规定,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4条规定:“除劳动法第25条规定的情形外,劳动者在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期限应自动延续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期满为止。”由此可见,无论是在《劳动合同法》施行前还是施行后,用人单位对劳动合同期满而又处于医疗期内的职工,都不得终止与其的劳动合同,而必须延续到医疗期满。所以,单位催你回去办理合同终止手续和不予报销合同期满后的医疗费,都是错误的。单位应当给你发工资和报销医疗费至医疗期满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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